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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录取政府交换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工作程序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8-27 作者: 来源:

我校关于录取政府交换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工作程序和办法

    根据教育部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录取政府交换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工作程序和实施办法做如下规定:

    一、政府交换来华留学生,凡在我校或中国其他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硕士研究生或应届硕士毕业生申请博士研究生者,均须按规定参加我校组织的研究生入学考试。

    二、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国外直接申请进入我校学习的政府交换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将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事先向国外公布的录取办法,由我校审核免试录取。即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培养办公室商有关院系后决定录取试读,试读时间为一年,由国际交流处办理试读手续。需要补习汉语者,由国际交流处办理有关手续。

    三、被录取试读硕士研究生入学的第一学年内,各门课程考试合格者,按攻读学位规定的年限继续在华学习,并转为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被录取试读的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以高级进修生身份入学,按照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学习,但必须参加第二年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正式转为博士研究生,第一年所学课程的学分和成绩计入培养方案。

    四、在第一学年结束时,未能取得研究生资格的试读留学生,包括未能通过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高级进修生,将不再保留试读研究生或高级进修生的身份,按进修生办理结业手续。

    五、本办法所涉及的来华留学生是指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国政府和外国政府及团体之间的相关协议接受来华并商我校录取的公费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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